第十七条
有效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者规模化养殖场的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
(四)堆放、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固体废物,或者设置相关的堆放场所和转运场所;
(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六)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放射性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七)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