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第二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每名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业主委员会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以及业主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