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投诉或者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