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严禁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