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本级电力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