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建设文明村镇,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倡导移风易俗,反对铺张浪费,革除陈规陋习,不参加封建迷信和邪教、非法宗教等活动;
(二)保持街道和庭院环境卫生整洁,不乱堆柴草、土石、粪便、垃圾等;圈养家畜家禽,保持圈舍卫生;
(三)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地膜,及时捡拾、回收,不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四)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不烧荒;
(五)不在公路、村道、巷道上打场晒粮,不挤占公路设施摆摊设点;
(六)其他村镇建设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