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设文明家庭,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树立、传承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二)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包容,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三)成年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父母;

(四)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溺爱、放任、纵容,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五)其他家庭建设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