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文明家庭,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树立、传承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二)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包容,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三)成年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父母;(四)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溺爱、放任、纵容,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五)其他家庭建设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