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文明社区,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楼道等公共区域不堆放用品、杂物、垃圾,不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不私拉电线、飞线充电;

(二)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有碍市容的物品,不私搭乱建;

(三)在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

(四)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不干扰邻里正常生活;

(五)实施垃圾减量分类,生活垃圾分类、定点投放;

(六)其他社区建设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