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寄养犬只已办理养犬登记;(二)接收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三)同一期间接收寄养犬只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只;(四)一年之内接收寄养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