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配合做好犬只防疫工作;

(二)携带大型犬、烈性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绳)、戴嘴套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三)不得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内,因免疫、诊疗需要除外。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