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智能犬牌;(二)为犬只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犬链(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三)主动避让他人;(四)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五)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公共空间,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或者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允许携犬出户的时间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