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寄养犬只已办理养犬登记;

(二)接收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三)同一期间接收寄养犬只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只;

(四)一年之内接收寄养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