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