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安全保障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性安全管控措施,并及时发布通知或者通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