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饲养犬只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以虚假理由或者材料骗取养犬登记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