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