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饲养犬只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以虚假理由或者材料骗取养犬登记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