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故意损坏或者故意拆除已植入的犬只电子标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