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故意损坏或者故意拆除已植入的犬只电子标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