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一)转让犬只或者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不再饲养的;(二)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犬只被依法没收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明。犬只被注销登记的,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保存原始养犬管理档案信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