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或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