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转让犬只或者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不再饲养的;

(二)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犬只被依法没收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明。

犬只被注销登记的,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保存原始养犬管理档案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