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养犬登记证明、犬牌损坏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坏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发。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