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漳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