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鼓励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