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等情况。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