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认为向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经过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或者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审查中止;经过沟通没有结果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