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书面提出陈述意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