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认为,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存在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