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四条已修改每年1月31日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应当通过常委会公报和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