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予以接收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在十五日内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