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五条已修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予以接收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在十五日内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