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九条有效经营者应当保存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依法建立台帐。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交易习惯,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出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