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汝瓷文化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可以列入名录,予以保护:(一)能够反映汝瓷烧制技艺的窑址、作坊;(二)历史上各时代具有汝瓷文化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和图书影像资料等;(三)熟练掌握、运用和传承汝瓷烧制技艺项目相关技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影响力和传承传播特点的专业人员;(四)具有汝瓷文化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俗等;(五)需要保护的其他汝瓷文化资源。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