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汝瓷文化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建立汝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下列汝瓷文化资源应当列入名录:(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汝瓷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窑址等不可移动文物;(二)依照有关规定公布的与汝瓷文化相关的历史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具有汝瓷文化价值的文物藏品;(四)已经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汝瓷烧制技艺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汝瓷文化资源。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