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申请列入汝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一)汝瓷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汝瓷文化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拟列入名录的汝瓷文化资源进行评审;
(四)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汝瓷文化资源,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示二十日,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列入名录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