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第四章 流通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粮食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对收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的粮食加强质量管理。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向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