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九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实行限养,每户、单位养犬不超过两只。重点管理区内除治安重点保护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目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