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限养,每户、单位养犬不超过两只。

重点管理区内除治安重点保护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目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