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