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限届满前,养犬人应当在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许可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免疫证应当有犬只的照片、犬主姓名,并载明犬只品种、年龄、毛色特征和免疫情况等信息。

禁止转让、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