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负有养犬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