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或者委托社会组织、企业等对流浪犬和被没收的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