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第二十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必要时可以捕杀。综合执法部门对没收的犬只予以收容。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