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必要时可以捕杀。综合执法部门对没收的犬只予以收容。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