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专门饲养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三)饲养犬只的用途、场所证明;

(四)有效犬只免疫证;

(五)犬只站立正面及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