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四条有效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单位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安全管理制度和专门饲养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三)饲养犬只的用途、场所证明;(四)有效犬只免疫证;(五)犬只站立正面及侧面全身彩色照片。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