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三条有效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三)有效犬只免疫证;(四)犬只站立正面及侧面全身彩色照片。除前款规定外,饲养烈性犬的还应当提供安全措施说明。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