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有效犬只免疫证;

(四)犬只站立正面及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除前款规定外,饲养烈性犬的还应当提供安全措施说明。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