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实行登记、免疫及监管等信息共享。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信息、出生时间、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编号、发放时间以及信息变更、注销等情况;

(四)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况,举报投诉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