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养犬人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公安机关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登记,对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核发养犬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