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将供热设施建设纳入规划条件核实范围。供热设施建设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