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热量分配和管网布局,明确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加强供热工程和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