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属于配套建设的供热工程和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