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