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按照规划配置和建设,与分类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系统和垃圾种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服务半径等要求相适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防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